進口食品外箱是否需要加貼中文標簽?
1. 進口食品外箱是否需要加貼中文標簽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 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 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2、商品條碼采用國際通用的商品代碼及條碼標識體系,具有唯一性,并全球通行,它只表明該商品的注冊地,不代表產品的實際生產地 。所謂進口食品,一般是指從別的國家、地區市場購買并進入境內市場的食品。因此判斷是否進口食品的標準應當是該食品是否從別的國家、地區購買并進入境內市場,而不是簡單地查看包裝標識上是否全是外文。
3、在境內銷售的進口商品的包裝、說明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所以在中國銷售的進口食品,必須使用中文包裝或貼中文標簽。
4、由于我國是消費大國,很多廠家為方便中國顧客了解產品,會印刷中文,因此以中國為目標市場銷售的商品,銷售商會專門印制商品標識或制作包裝,其他進口商品,為控制成本,同時又遵守中國法律,可以加貼中文標簽形式銷售。
2. 進口食品注意事項
1、進口國外的食品需要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等手續外,企業單位或者是個人用戶還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備案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2、申報人將申報材料提交檢務部門,經檢務部門受理后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必要時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審查,審核同意后制證。
3、申報人繳費后領證,備案周期申報材料經審查符合規定和有關要求的,自受理審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手續。
4、提供進出口報檢所需資料最好是關于食品的,不符合我國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根據檢驗結果及危害程度采取退貨、銷毀、改作另用或加工處理后供人食用等處理方式。
5、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第44號公告的規定,進口食品、化妝品標簽必須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在2006年4月1日起,發布“關于調整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審核制度的公告”,進口食品、化妝品的標簽審核與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結合進行,不實行預先審核。
6、由各地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合格后,在按規定出具的檢驗證明文件中加注“標簽經審核合格”即可進口。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化妝品進行檢驗檢疫,包括標簽審核、抽檢、查驗,統一按檢驗檢疫收費標準收費,不再收取標簽審核費。
3. 進口食品的分類
目前市面上銷售的“進口食品”大致可劃分為三類:
第一類:產地在國外,由國內經銷商粘貼中文標簽并在國內銷售,只要經過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出具衛生證書,準其銷售使用,外包裝不需要國內的衛生許可證號;
第二類:原料由國外廠家生產,國內廠商進行包裝和經銷,包裝上對產品的成分、配料等有較詳細的標注,有國內的衛生許可證號;
第三類:包裝上以外文為主,由國內的廠家進行分裝,沒有國內的衛生許可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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